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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律师协会发布​《昆明市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
    发布时间:2023-03-31 16:08来源:昆明市律师协会
    昆明市律师协会公告
    第2号

    《昆明市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已经2023年2月24日昆明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昆明市律师协会投诉处理听证程序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昆明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对被投诉会员调查、处分的听证程序,维护投诉人及被投诉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行业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对被投诉会员的调查和处分需要听证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听证包括调查听证和处分听证。
    调查听证是指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应投诉人、被调查会员申请或者案件调查组的建议,听取投诉人和被调查会员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程序。
    处分听证是指本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处分前,经被调查会员申请或者本会惩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纪律惩戒委员会听取调查人员和被调查会员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律师)和团体会员(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
    第四条 听证程序遵循客观、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听证庭的组成

    第五条 听证庭由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三至五名委员的单数组成,其中一名委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程序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进行。
    听证记录人由本会惩戒委员会指定。
    在处分听证中,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庭成员及听证记录人。
    第六条 参加调查听证的人员包括: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参加处分听证的人员包括:调查人员、被调查会员、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
    第七条 听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被调查会员也有权向律师协会申请其回避:
    (一)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投诉人、被调查会员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听证案件被调查会员(律师)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被调查会员(律师事务所)为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听证公正的情形。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听证记录人。
    本会、本会惩戒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等不属于被申请回避的主体,不适用回避。
    第八条 投诉人、被调查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以口头形式提出回避申请的,由听证记录人记录在案。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被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听证工作。
    第九条 听证庭成员及听证记录人的回避,由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主任决定。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本会会长决定。
    第十条 对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及时审查,如能当时决定的,应立即作出决定。如不能当时决定,则应在收到回避申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回避申请的申请人,记录在案。
    第十一条 听证庭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情节严重者可责令其退出。
    第十二条 听证庭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公正履行职责,保证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和申辩权;
    (二)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根据事实和证据,依法依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做出判断。

    第三章 听证的告知、提起和决定

    第十三条 已经立案的投诉案件,根据投诉人或被调查会员的申请或者案件调查组建议,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举行调查听证的,可以组成听证庭进行调查听证。
    在作出处分决定前,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应当告知被调查会员有要求进行处分听证的权利。
    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根据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作出处分决定的,可以不再组织处分听证。
    第十四条 投诉人或被调查会员要求举行调查听证的,应当在收到立案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被调查会员要求举行处分听证的,应当在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告知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第十五条 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可以在听证会召开前撤回听证申请,听证申请被撤回的,不得对该案再次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六条 决定举行听证的案件,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应当在召开听证会七个工作日前向听证参加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告知其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等事项,并通知案件相关人员。《听证通知书》除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外,也可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箱方式送达,或委托被调查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送达。
    第十七条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投诉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被调查会员姓名或者名称;
    (三)听证的事项;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等事项。
    第十八条 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应当按照通知参加听证,投诉人、被调查会员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授权委托书。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一次,未申请延期且未按期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投诉人、被调查会员不陈述、不申辩或者不参加听证会的,不影响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在听证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听证庭成员回避;
    (二)参加听证或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申辩、举证和质证;
    (四)发表辩论意见。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通知参加听证;被调查会员是团体会员的,其负责人或者其他担任管理职责的合伙人应亲自参加听证;
    (二)就自己陈述、申辩的事项提出证据;
    (三)如实回答听证庭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秩序;
    (五)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确认。

    第四章 听证的举行

    第二十二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主持人应当负责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会,宣布听证会纪律:
    (一)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庭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庭允许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听证主持人有权要求听证参加人员关闭手机等电子设备);
    (三)未经听证庭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四)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五)不得进行其他有碍听证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因听证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未成年人等特殊情形的,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可以申请听证不公开进行,由听证庭审查决定;听证庭也可以根据情形决定听证不公开进行。听证不公开进行的,除听证参加人以外的人员不得旁听。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听证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有权责令其退出。
    第二十四条 听证庭核对听证参加人,宣布听证庭组成人员、听证记录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
    听证参加人申请回避的,由听证庭宣布暂停听证,按本规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调查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庭组成人员回避;
    (二)投诉人陈述投诉的事实、理由及投诉请求、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被调查会员就投诉人的投诉事由及请求进行申辩,并出示认为无违规违纪事实或者违规违纪事实情节较轻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庭向听证参加人员发问,就有关证据组织质证;
    (五)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可以围绕投诉争议事项进行辩论;
    (六)听证庭可以组织调解;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庭根据调查听证的情况,拟定调查报告提交本会惩戒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处分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庭组成人员回避;
    (二)投诉人到庭的,由投诉人陈述投诉的事实、理由和投诉请求;没有投诉人、投诉人未到庭或者不需要投诉人到庭的,由调查人员宣读投诉书(如有)、调查报告,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被调查会员有针对性的进行申辩,并出示认为无违规违纪事实、违规违纪事实情节较轻,或者减轻、免除处分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庭向听证参加人员发问,就有关证据组织质证;
    (五)听证参加人员可以就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和进行辩论;
    (六)被调查会员进行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庭根据听证的情况,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基础上,拟定评议报告提交本会惩戒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庭根据下列情形,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因不可抗力事由不能参加听证的;
    (二)投诉人、被调查会员临时申请回避需要等待回避决定的;
    (三)被调查的团体会员合并、分立,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受人的;
    (四)其他合理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延期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听证庭决定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等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终止:
    (一)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二)处分听证中,被调查会员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应当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庭允许中途退场的;
    (四)被调查的个人会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调查的团体会员解散、撤销的;
    (六)投诉人、被调查会员违反听证纪律,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七)其他应当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条 听证记录人员应当认真、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听证记录人员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证件号码;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听证庭、记录人员姓名;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的内容;
    (五)证据、证言及辩论意见。
    听证笔录应当由到庭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当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庭应当在听证笔录上载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处理其他事项需要听证的,参照适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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