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律师协会诚信投诉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2月24日昆明市律师协会第五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昆明市律师行业健康发展,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指导、监督和保障昆明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投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昆明市律师协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诉人向本会投诉本会会员(含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同)的,适用本办法。
能够证明本会会员有违规行为进行投诉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称为“投诉人”,被投诉人投诉的本会会员称为“被投诉人”。
投诉人向本会投诉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其他工作人员,且该投诉属于本会管辖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诉人在进行投诉的过程中,应当遵守依法依规、实事求是、诚实守信的原则,并提供证据材料证明被投诉人有违规行为。投诉人不得滥用投诉权。
第四条 投诉人在进行投诉时应当签署《诚信投诉申明书》,承诺对其投诉事项和提交投诉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滥用投诉权:
(一)对已作出处理的投诉,没有新事实、新证据进行重复投诉的;
(二)作为被投诉人办理业务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12个月内累计三次(含本数)以上的投诉,均无相应证据证实被投诉人存在违规行为的;
(三)非被投诉人办理业务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12个月内累计两次(含本数)以上的投诉,均无相应证据证实被投诉人存在违规行为的。但被投诉人有损害公共利益、损害行业形象行为或媒体进行监督的投诉除外。
第六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诚信投诉:
(一)虚构、隐瞒事实进行投诉或在投诉过程中向本会提供虚假材料、作虚假陈述的;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材料进行投诉的;
(三)以炒作等不正当方式影响本会正常处理投诉事项的;
(四)利用投诉以实现不正当目的的。
第七条 投诉人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纪律惩戒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本数)以上(需回避的委员不计在全体委员基数内)表决通过后,本会可以将该投诉人的有关情况向本会会员进行通报。
第八条 投诉人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会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受损害会员可向本会维权委员会提出维权申请,也可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维护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会会员有指使、煽动、教唆投诉人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本会可对其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本办法:
(一)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移交的事项;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及其他党政机关移交的事项;
(三)本会依职权调查处理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