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各律师事务所:
为做好全市执业律师2020年度的考核工作,现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年度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全部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上完成,不再报送纸质材料。)二、考核时间2021年3月10日至4月30日。具体安排请仔细查阅“考核步骤”。三、考核对象本次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昆明市执业的律师。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2020年10月1日以后获准执业的;2021年1月1日起新执业的律师只在系统上进行信息完善,不参与考核。);(二)2020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三)2020年度因病或因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四、考核内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 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律师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情况;(七)律师参加社会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的情况;(八)律师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履行律师工作职责的情况。五、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一)律师执业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 职”:1. 始终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 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 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3. 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 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4.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 动;5.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6. 完成规定课时的教育培训;7. 遵守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较好地履行律师工 作职责;8. 党员律师要遵守党章党纪,积极参加党组织活动,完 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在民 主评议党员活动中被评为“优秀”、“合格”的。(二)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 本称职”:1. 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受到律师事务 所批评教育的;2. 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 但已按要求改正的;3. 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4. 党员律师党性观念不强、党员意识淡薄、政治观念模 糊,在各项工作中不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民主评 议党员活动中被评为“基本合格”的。(三)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1. 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 戒,未按要求改正的;2. 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3. 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4. 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履行会员义务,造成恶劣社 会影响的;5. 党员律师政治立场不坚定、理想信念动摇、在工作中 有违犯党内法纪法规,受到党组织处分没在民主评议党员活 动中被评为“不合格”的。六、组织实施(一)省律师协会负责指导、监督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二)昆明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所属各律师事务所 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对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律师考核 材料进行审查、考核。结束后,及时将考核等次评定结果报送主管司法局及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备案。考核结束后把考核情况形成报告上报省律协。(三)各律师事务所对本所进行自查,并组织对本所律 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上进行填报。七、考核步骤(一)律师事务所内部考核阶段(2021年3月10日至4 月1日)。各律师事务所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和《实施细则》规定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对律师2020年度执业情况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考核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召开考核工作会议、律师进行个人总结、查阅律师工作记录和案卷档案、回访当事人、征询办案部门意见、进行律师办案质量跟踪评查、民主评议、出具考核意见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律师事务所的考核意见应当交由律师本人阅签意见,律师不阅签的,不影响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考核意见后,于4月1日前完成在“云 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上的信息填报工作,填报内容包括:1. 《云南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2. 网络在线学习课时证明;(获得条件:由律师自2020 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1日止登陆点睛网、智拾网、无讼app完成40个课时的网络在线学习即可自行打印课时证明。因部分律师信息不完善,从无讼app下载的课时证明会不显示执业证号,这部分课时证明仍然有效。)3. 现场集中培训学时证明;(获得条件:2020年1月1 日至2021年4月1日参加省律师协会和各州市律师协会分别组织的现场集中培训,即可获得由组织方发放的相应学时证明,须提交足够20个学时的学时证明。)4. 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 益活动的证明材料;5. 涉及参加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相关证明材料;6. 党员律师必须提交个人年度党务工作总结。7. 各律师务必提交签字并加盖手印的承诺书(见附件一)o8. 自由状态的律师需在律师管理系统中进行年度考核信息填报,填报的信息直接由州市律师协会进行审核并由州市司法局进行备案,不再进行线下考核。(二)昆明市律师协会审查、考核阶段(2021年4月2 日至4月30日)。昆明市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机构应自4月2日起至4月30日完成对律师事务所在“云南律师工作管理系统”填报信息的审查、考核工作,即:1. 各州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填报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材料进行审查,发现报送的执业情况及有关材料不齐全或者有异议的,及时退回并注明原因,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或者做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2. 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补正或做出说明的,应暂缓其年度考核。3. 各州市律师协会审查、考核完成后,应当及时将考 核等次评定结果报州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进行公示、备 案。4. 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如在5月1日前无法完成律师事务所自查的,需向主管司法局提交延缓年度检查考核申请,主管司法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延缓(律师事务所需申请延缓的,可暂不进行网络申报,但提起网络申报的时间应在主管司法局确定的延缓期限内)。八、 暂缓年度考核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考核:(一)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二)受到停业处罚,处罚期未满的;(三)所在律师事务所被处以停业整顿,处罚期未满的;(四)年度考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五)未完成律师继续教育培训规定课时的;(六)其他违反有关律师管理规定的;(七)未按相关要求缴纳会费的。暂缓年度考核的原因消失后,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律师 事务所同意并经负责考核的律师协会核准后补办年度考核 及备案审查手续,暂缓年度考核的时间不得超过年度考核截 止日期后的一个月。九、工作要求(一)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中组部、司法部党组《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 〔2019〕8号)和《中共云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 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云司党〔2018〕1号)要求, 高度重视并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做到党的组织健 全、活动经常、制度落实、队伍坚强,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 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明显,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二)执业律师拒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的,由昆明市律师协会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考核;逾期仍未接受年度考核的,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有关规定,由所属律师协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由昆明市律师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行业惩戒;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建议律师事务所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三)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昆明市律师协会发现律师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发现律师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四)各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把考核工作与监督指导本所律师工作、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管理结合起来,及时布置和上报考核材料。在审核时,应着重对新设所、投诉或问题较多的律所、律师 进行重点检查。要严格督促所属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认真核对、报送本所执业律师年度考核材料,对于在年度考核中提供不实、虚假、伪造的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律师进行行业惩戒,同时,还要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按规定给予所 在的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以及依照《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所负责人视其管理责任以及失职行为情节轻 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请各律师事务所接此通知后,抓紧时间认真做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在考核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昆明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市律师协会根据省律师协会审核结果在律师执业证上加盖审核合格章。
(联系人及电话:李松运 段琳 0871-64661136、0871-64586617)
昆明市律师协会
2021年3月10日